前景性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司法规则  

Prospectiv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Safe Harbor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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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锋 Guo Feng

机构地区:[1]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10期36-55,共20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成都理工大学重大研究课题“可持续发展(ESG)法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BH2024002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前景性信息披露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公司形象,吸引市场资金,另一方面如果因内容虚假、误导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可能导致投资者索赔。因此,有必要建立前景性信息披露的安全港规则。在证券法没有规定安全港制度的情况下,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创设了安全港司法规则。纳入该司法规则保护的信息,理论上应当包括发展前景信息、风险预测信息、财务预测信息、业绩预告信息、公开承诺信息及其假设条件。受安全港司法规则保护的前景性信息,应当符合警示语言、合理假设、心理确知、及时更正四个并非同时具备的构成要素。具有重大性的前景性信息,在符合构成要素情况下,受安全港规则保护;不具有重大性的前景性信息,由于对投资决策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使存在虚假陈述,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事实上也受安全港规则保护。

关 键 词:信息披露 前景性信息 预测性信息 安全港 虚假陈述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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