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中的“明知”  

On the Knowingly in the Rules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for Food and Medical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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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成[1] Wang Cheng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10期104-116,共1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惩罚性赔偿中购买者的“明知”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知”与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密切相关。对购买者“明知”的认定,以其购买和索赔行为特点等具体案件情况为依据。使用“购买者”概念具有创新意义,有望为“知假买假”问题的处理划上圆满句号。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购买者”就是“消费者”。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购买者的利益,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真正回归消费行为保护领域,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的基本立场。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明知 购买者 代购者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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