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On the Duty of Care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ervice Provi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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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北征 Lin Beizheng

机构地区:[1]广州互联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10期148-163,共1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共算法决策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2CFX05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使得侵权风险具有高度随机性,直接导致因果关系复杂化,增加侵权责任在司法裁判中的认定难度。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被诉侵权时,往往陷入过错抗辩难题,无法明确界定自身责任。在此背景下,得益于裁判合理性、技术兼容性及成本可控性,注意义务可改良现有“避风港”规则,指引服务提供者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降低侵权风险。注意义务既可源于公法义务的转化,也可通过服务协议加以明确。以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使用服务的提示义务以及侵权投诉的处理义务构建和落实注意义务体系,有利于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律责任,保护服务使用者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平衡。

关 键 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侵权客观化 裁判方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7[政治法律—法学]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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