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视域下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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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锁福涛[1] 薛东 

机构地区:[1]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2]江苏省版权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出版》2024年第18期58-62,共5页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  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研究”(21SFB4039)资助。

摘  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界定存在刑民冲突的现象,在刑事案件中将深度链接行为界定为侵犯著作权罪的正犯行为,而在民事裁判中大多将其界定为不侵犯著作权的合法行为。造成上述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刑民脱节。刑民交叉视域下,深度链接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但可构成“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行为。当实施深度链接的行为人满足以营利为目的、规避有效技术措施、达到法定严重后果三个要件,即可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侵犯著作权罪”新增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正犯。

关 键 词:深度链接 刑民衔接 技术措施 侵犯著作权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3.4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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