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乡缩水甘油酸酯类列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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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公安部 [2]商务部 [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4]应急管理部 [5]海关总署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2024年第4期27-28,共2页

摘  要:经国务院批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关 键 词:缩水甘油 易制毒化学品 大麻二酚 丙酰胺 哌啶基 叔丁氧羰基 亚甲二氧基 酯类 

分 类 号:O62[理学—有机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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