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适用民族习惯法的解释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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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汉兴 

机构地区:[1]成都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南论坛》2024年第11期65-70,共6页

基  金: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项目“社会治理背景下的少数民族宗教习惯法研究”(编号23SKJD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族自治地方刑事审判应当通过从立法论到解释论的路径转换适用民族习惯法。在立法论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适用制度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导致这一制度未能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中得到落实,间接压缩了民族自治地方刑事审判适用民族习惯法的法律空间。相反,解释论路径以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理论以及责任主义原理为理论依据,不需要修改相关法律条文,也无须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关于刑法适用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就能化解民族习惯法的适用难题。不过,为了确保民族习惯法能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审判中得以顺利适用,解释论路径还需要程序法的相应配套跟进。为此,要探索建立民族习惯法调查识别机制,将民族习惯法纳入酌定不起诉的考量因素,构建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工作机制。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民族习惯法 立法论 解释论 程序保障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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