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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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常海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出  处:《电视研究》2024年第6期47-50,共4页TV Research

摘  要:理解和适用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从广播组织的权利属性入手。本文认为,广播组织权是一项独立邻接权,赋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会与著作权及其他邻接权的行使产生冲突。广播组织权客体是经过广播组织选择、编排、加工后播出的以广播电视信号为载体的广播电视节目。实践中对交互式侵权行为的规制力度有待加强,法律赋予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符合广播组织权的客体特征,具有现实必要性。广播组织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需要平衡与著作权人、其他邻接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关 键 词:广播组织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电视节目 利益平衡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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