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枫桥经验”赋能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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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选智 

机构地区:[1]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村委主任》2024年第19期111-113,共3页

摘  要:村规民约是乡土社会在互动中逐步形成的,村民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民间习惯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也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保持乡土秩序方面发挥“主心骨”作用。巧用以村规民约、公序良俗为代表的民间传统文化,对于司法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柔性手段融入基层治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司法机关应当结合民法典规定,提取村规民约中公序良俗的有益内容,发挥多元主体和本案有关人员的促进作用,达到法、理、情有机统一,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达到基层“良法善治”效果。

关 键 词:公序良俗 民间习惯法 村规民约 基层治理 良法善治 枫桥经验 民间传统文化 自我监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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