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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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村委主任》2024年第17期I0003-I0005,共3页

摘  要: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 键 词: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 村民代表会议 三分之一 另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知 召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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