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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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村委主任》2024年第20期I0003-I0005,共3页

摘  要:(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关 键 词:财务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盈余分配 财务会计报告 财政部门 财务会计制度 章程规定 会计核算 

分 类 号: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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