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场舞弊案看《大清律例》的严厉与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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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能高[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出  处:《方圆》2024年第20期68-71,共4页Fangyuan Magazine

摘  要:严刑峻法之下,办案者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以致同案犯平龄、靳祥死亡,则足以说明清代的刑法和司法审判严格残酷有余,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严重欠缺。这一点,也是为后世法治思想所诟病的地方咸丰八年(1858年)八月,在北京贡院举行的顺天府乡试传出的戏子中举传闻竟引发惊天大案,不仅案件一波三折,令朝中大臣十分惊异,更让咸丰皇帝在震怒之后“不禁垂泪”,忍痛对自己的心腹重臣下旨处斩。透过此案,可以看出《大清律例》对科举舞弊行为的严厉与灵活。

关 键 词:《大清律例》 司法审判 严刑峻法 法治思想 咸丰皇帝 同案犯 人权保障 犯罪嫌疑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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