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贿赂犯罪刑罚配置体系性优化  

On the Systematic Optimization of Punishments of Bribery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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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翔[1] Li Xia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国家安全研究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11期158-176,共19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建设与实施措施研究”(项目编号:20&ZD191);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轻罪立法研究”(项目编号:2022ZFX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受贿行贿一起查”和“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这两项刑事政策立法化,对完善反腐败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就刑罚体系性而言,我国贿赂犯罪刑罚配置仍需要在“比例原则”要求下进一步优化,具体包括将受贿罪从贪污罪合并处罚模式中分离,并重新配置受贿罪法定刑。合理调整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配置,进一步降低行贿类犯罪的法定刑结构,综合考量优化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法定刑配置,并且将特别从宽处罚制度一体化适用于贿赂犯罪。

关 键 词:贿赂犯罪 刑罚配置 体系性 优化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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