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许可法》委托条款的明确性原则  

On the Clarity Principle of Delegation Clauses in Administrative Licens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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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泽中 谭楚雄 ZHOU Zezhong;TAN Chuxiong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出  处:《武陵学刊》2024年第6期75-82,共8页Journal of Wuling

基  金: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洞庭湖流域环境风险的公私协作治理模式研究”(XSP22YBC379);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科研项目“制裁和预防双重属性视角下信用行政评价的法律控制研究”(2024HNSDFXY004)。

摘  要:2023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委托条款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而《行政许可法》委托条款的内容却不甚明确,因而亟需对行政许可委托的明确性原则展开论证分析。从理论依据来看,行政许可委托的明确性源自行政行为明确性原则,明确行政许可委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效果的定型化。行政许可委托应当明确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义务和程序权利义务,不同内容要素的明确性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因而需结合个案情况予以综合研判。在行政许可委托实践中贯彻明确性原则的要求,需要继续完善相关程序制度,包括委托前的尽职调查与资格确认程序、委托后的定期评价与撤销收回制度,以及确立委托行政机关对委托内容的法定解释义务。

关 键 词:《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委托 明确性原则 定期评价与撤销收回 行政法 

分 类 号:D912.11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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