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协同立法: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的法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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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南 马子帆 

机构地区:[1]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西安710127

出  处:《黑龙江社会科学》2024年第6期49-55,共7页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  金:西北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CX2024030)。

摘  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家公园强调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保护,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但目前跨区域国家公园的统一管理进展较为缓慢。四川、甘肃、陕西三省同步出台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属于区域协同立法,是对跨区域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的探索创新。协同立法作为跨区域国家公园协同治理的机制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显著的制度优势。但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立法在内容上还存在标准不统一、规划衔接不够、体制机制不顺等问题。为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的协同保护,需要加快完善协同立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国家公园的跨区域事权边界,加强规划衔接和体制机制建设。

关 键 词:协同立法 大熊猫国家公园 协同保护管理 跨区域性事权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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