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之管辖权:限制、突破及中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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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慧青 

机构地区:[1]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521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24年第5期146-152,共7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国际海底资源开发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影响及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22CGJ014)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是国际海洋法庭下的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其对“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纠纷具有强制管辖权。由于“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复杂性,许多争端超出了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范围,表现为海底争端分庭对海管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争端、承包者在“区域”内的有关争端以及一方主体超出“区域”范围的争端不具有管辖权。针对海底争端分庭管辖权的局限性,海管局可以通过适当扩大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扩大申诉机制的适用范围以及建立行政复议机制等途径来完善。中国及其担保下的承包者,面对海底争端分庭的强制性管辖权及其局限性,在坚持通过协议程序,尽量避免海底争端分庭强制程序适用的基础上,应当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做好充分的诉讼准备;同时,可以通过充分发挥海底争端分庭的咨询管辖权职能以及选择商事仲裁程序的方式,突破海底争端分庭对有关纠纷的管辖权。

关 键 词:国际海底区域 海底争端分庭 国际海底管理局 管辖权 

分 类 号:D933.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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