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归档主体及其职责——对《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解读与研究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陈永生[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数据归档与档案安全国家档案局重点实验室

出  处:《中国档案》2024年第11期26-27,共2页China Archiv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电子文件归档的中国特色研究”(项目编号:21CTQ0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款第十三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关 键 词:单位档案 归档 档案工作人员 规范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集中管理 内设机构 实施条例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