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瑕疵决议所为增资行为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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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金龙 李亮 

机构地区:[1]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 [2]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河北企业》2024年第11期140-143,共4页

基  金: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实证考察与制度完善研究”(2022E024)。

摘  要:认定公司依瑕疵决议所为增资行为之效力,应当基于当事人利益原则,考量公司瑕疵决议效果涉及的团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当公司依瑕疵决议所为增资行为之效果兼具团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时,不应当否定该瑕疵决议之效力,即应认定该增资行为有效。当公司依瑕疵决议所为增资行为之效果损害团体利益或者个体利益时,应当依据相应的受损团体利益或个体利益否定或削弱该瑕疵决议之效力,即应根据团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冲突情况认定该增资行为无效或可撤销。公司瑕疵决议严重损害团体利益可以认定该增资行为无效,公司瑕疵决议损害个体利益时可以认定该增资行为可撤销。当公司依瑕疵决议所为增资行为之效果对团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均造成损害时,对于严重损害团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增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损害团体利益和个体利益但团体与个体有较大可能补正瑕疵的增资行为可以认定为不成立。

关 键 词:瑕疵决议 效力认定 当事人利益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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