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立法中自由财产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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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维天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河北企业》2024年第11期144-148,共5页

摘  要:个人破产立法中自由财产的范围,是在以能够维持破产人继续生产经营为导向、以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为首要目标的基础上确定的。统观全球个人破产立法中关于自由财产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以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的三种不同立法模式。为避免自由财产制度成为债务人逃避清偿责任的工具,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应当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来确定自由财产各具体构成的边界,同时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地区的价值上限可以由地方法院或者地方立法机关进行限定,照顾到各地区主体的实际需求。自由财产制度的一般构成,以生活所需财产、职业发展所需财产、特殊纪念意义的财产为主要方面,其他类型的财产作为补充。

关 键 词:个人破产 自由财产 生存权 发展权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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