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视角下过失相抵和减损规则的区分与统合  

Differenti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the Mitigation and Comparative Negligence from an Interpretive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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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鼎 Li Di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4年第6期127-143,共17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原因力减责方法的适用研究”(2024MFXH002)资助。

摘  要:减损规则本质上是因果关系判断,可以根据《民法典》第468条适用于“侵权责任编”。其与以裁量权分配损害的过失相抵是不同的抗辩,应当予以区分。减损义务发生的时点并不一定与违约时点相重合,通说以违约时间区分过失相抵和减损规则并不合理。通过损害原因区分两者更为合理:如果非违约方(受害人)违反减损义务是损害扩大的唯一原因,应当适用减损规则;如果违约(加害)行为和非违约方(受害人)过错都是损害扩大的原因,应当适用过失相抵。与英美法不同,《民法典》分立债权人过错是沿用单行法传统的结果,并不排斥统一的“债权人过错”体系。在明确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中债权人过错的适用后,可以通过债权人过错的解释弹性兼容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的不同,依据《民法典》第468条在解释论上统合“债权人过错”体系。

关 键 词:债权人过错 减损规则 过失相抵 可预见性 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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