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肖宇 Xiao Yu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4年第6期173-189,共17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证券发行注册制法律实施机制研究”(20BFX13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立足中国实践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创新,由证券投保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代表所有未明示退出的适格投资人提起诉讼。该制度在康美药业案中展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证券侵权诉讼有救济投资者和威慑违规者两大功能,传统民事侵权诉讼将救济投资者作为核心功能,对威慑功能的实现关注不够。通过对域内外不同证券诉讼形式功能实现的比较研究发现,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核心功能应定位为威慑功能,在此基础上方能厘清制度理念,并完善制度设计。根据威慑理论,违规者受到的惩罚金额和概率都会影响威慑效果,同时对首恶的追责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结合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实践探索,诉讼的提起主体应限于投保机构而不宜扩张到律师,为了便于诉讼的提起,应取消普通代表人诉讼作为前置程序的规定。通过竞争和监督机制来促进投保机构持续性的提起诉讼,同时可以通过与股东代位诉讼配合实现对首恶的追责。投保机构提起的诉讼与律师提起的诉讼的关系是引领而不是替代,需要各种诉讼形式共同发展以实现威慑和救济功能,实现中国特色诉讼体系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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