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职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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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支部建设》2024年第30期56-56,共1页

摘  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对工作失职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关 键 词:撤销党内职务 开除党籍处分 处分规定 严重损害 前款 失职行为 公共财产 直接责任者 

分 类 号:D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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