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财物后不久返回现场再次取走被害人财物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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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范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诉人》2024年第9期55-57,共3页Prosecutor

摘  要: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潘某某因高利贷缠身,产生了抢劫此前相识的经营数码店的被害人赵某某的念头,并为此购买了一把折叠刀。几天后的一个晚上,被告人潘某某以购买手机为由,携带折叠刀至被害人经营的数码店伺机作案。待深夜店面打烊时,被告人潘某某趁被害人不备,持刀刺戳赵某某颈部数刀致其倒地后,劫得店内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手机三部后逃离现场。

关 键 词:抢劫 折叠刀 高利贷 手机 被害人 基本案情 购买 财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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