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通过虚假诉讼实施犯罪的应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尹某某等人诈骗立案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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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俊辉 傅大富 孙炳良 赵志奇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诉人》2024年第9期58-61,共4页Prosecutor

摘  要:公安机关以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必要时可以灵活采取讯问、询问、听取意见、调取证据、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及时引导侦查取证,对刑事立案前调查核实的证据及时转化为刑事诉讼中证据,协同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同时注意深挖彻查犯罪线索,全面跟进履行监督职责。本案入选最高检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主题)。

关 键 词:立案监督 经济犯罪 牵连关系 指导性案例 刑事立案 检察机关 虚假诉讼 民事案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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