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纠纷中承运人的责任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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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东闽 杨蕊 

机构地区:[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24年第9期64-66,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在收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所承运货物的行为。尽管这种做法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满足了交易双方的即时需求,但也存在法律风险和潜在的经济损失等问题。实务中,货物常在相关单据完成流转之前已经抵达目的港,并且具备交付条件。此时,如果正本提单尚未到达收货人手中,可能产生额外的码头滞期费等费用,如果运输的货物为生鲜食品,则还会面临腐烂、变质等风险。因此,承运人为了降低成本和促进交易,可能会选择无单放货。对卖方而言,在交易双方选择了F组贸易术语(“主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实际由买方控制运输,如果买方与承运人串通无单放货,卖方还可能面临财货两空的风险。

关 键 词:货运代理人 承运货物 无单放货 正本提单 收货人 目的港 生鲜食品 贸易术语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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