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视角下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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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永祥 

机构地区:[1]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24年第9期81-83,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同时新《公司法》亦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怠于清算”等制度,要求股东例外地超出其出资范围承担责任。其中,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是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规则之一,即发起人应当在其他发起人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当目标公司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往往会利用“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制度,追加目标公司瑕疵出资股东为被告,要求发起人对股东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旨在尽可能提高债务清偿率。

关 键 词:承担连带责任 资本充实责任 破产管理人 债务承担 全部债务 有限责任 新《公司法》 法人人格否认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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