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视域下私募基金投资退出条款及其适用路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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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强 

机构地区:[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24年第9期84-86,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新《公司法》简化了私募基金通过股权转让退出投资的程序,取消了发起人股东股权转让的时间限制,增强了作为中小股东的私募基金权益的保护,并新增了针对大股东滥用回购权利的救济性回购请求权,对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规定进行了扩展。在新《公司法》视域下,私募基金需要审慎理解和适用新法的相关规定,并针对私募基金投资退出条款进行细化,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适用路径。

关 键 词:公司清算 义务主体 新《公司法》 回购请求权 私募基金 股权转让 中小股东 退出机制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8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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