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强
机构地区:[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24年第9期84-86,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新《公司法》简化了私募基金通过股权转让退出投资的程序,取消了发起人股东股权转让的时间限制,增强了作为中小股东的私募基金权益的保护,并新增了针对大股东滥用回购权利的救济性回购请求权,对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规定进行了扩展。在新《公司法》视域下,私募基金需要审慎理解和适用新法的相关规定,并针对私募基金投资退出条款进行细化,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适用路径。
关 键 词:公司清算 义务主体 新《公司法》 回购请求权 私募基金 股权转让 中小股东 退出机制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8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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