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出offer后又反悔,劳动者能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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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4年第11期4-5,共2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基本案情王某原为A公司职员。2021年12月初,王某应聘某科技创新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职位。2021年12月24日,某科技创新有限责任公司人事曾某向王某表示其应聘成功,并于2021年12月27日向王某发送《通知函》,载明某科技创新有限责任公司邀请王某担任项目中心部门项目经理,正式上班日期为2022年2月7日,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六个月,如同意接受,请于2021年12月28日18:00之前将回执反馈给公司,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回执,将视为放弃,本函自动失效。

关 键 词:自动失效 项目经理 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 试用期 回执 反悔 A公司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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