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津贴将取代病退、退职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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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鲁志峰[1] 

机构地区:[1]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服务部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4年第11期6-8,共3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之规定,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关 键 词:《社会保险法》 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法定退休年龄 退职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参保人员 病残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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