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参加同事聚餐受伤 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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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宪华 

机构地区:[1]上海市嘉定区人社局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4年第11期28-29,共2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基本案情案例一2020年12月11日17时下班后,某国企财务部员工甲参加财务主管乙召集的聚餐:财务部4人(1人值班)、1名市场部职员(原财务部实习、私交好)参与。20时许,聚餐结束,甲返家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甲、乙以餐馆开具用人单位名义的餐费发票为由(未报销),主张甲系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受伤。

关 键 词:交通事故伤害 财务主管 用人单位 基本案情 市场部 国企财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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