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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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4年第11期33-33,共1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但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比如,选派工作人员不当、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但赔偿费用总和以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为限。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先行支付赔偿费用的,劳务派遣单位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可以向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追偿的,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 键 词:劳务派遣单位 被侵权人 先行支付 用工单位 费用总和 受偿 追偿 赔偿费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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