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收入准则的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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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应龙 

机构地区:[1]北大荒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深圳518000

出  处:《首席财务官》2024年第18期121-123,共3页CFO World

摘  要: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企业要根据自己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是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来区分营收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如果企业是主要责任人,就应该使用总额法来确认收入,反之,如果只是代理人,就应该使用净额法来确认收入。在新收入准则的理解和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之间存在一些争议。同样,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本文对总额法确认收入和净额法确认收入分别开展研究,谨供参考和借鉴。

关 键 词:新收入准则 总额法 净额法 

分 类 号:F2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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