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出 处:《人民法治》2024年第22期46-49,共4页
摘 要: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中需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代持合意,由名义出资人在工商登记中显名,而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收益。站在实际出资人的视角,股权代持有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名义出资人擅自处分股权以及名义出资人因其个人债务原因导致代持股权被冻结、执行等风险。如确实需要选择股权代持模式,实际出资人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针对名义出资人的常见违约行为设置“防火墙”,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保存凭证,在代持股权被冻结、执行时及时提出执行异议。现实生活中,股权代持行为大量存在。部分投资者或碍于自身的特定身份,或基于一些个人原因(如不愿意在工商登记中显名),均青睐以股权代持方式进行投资。我国实行以形式登记推定权利所有的立法模式,股权代持的经营模式下,真实出资与权利所有表象存在不一致,会给实际出资人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本文站在实际出资人角度,分析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规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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