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联合体 责任承担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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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冬媛[1] 隆建伟 

机构地区:[1]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2]陕西云德(北京)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勘察设计》2024年第10期68-71,共4页China Engineering Consulting

摘  要: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国际通用的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2020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在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联合体在法律上被视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工程总包项目的承包商应持有符合工程体量的设计及施工资质。在这样“双资质”的要求下,具备“双资质”条件的企业相对稀缺。

关 键 词:国家发展改革委 相对稀缺 工程总承包 施工资质 房屋建筑 工程建设 施工单位 工程设计资质 

分 类 号:F426.9[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2.29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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