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司法观察与思考 以《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实务应用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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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审判》2024年第21期88-91,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压制是有限责任公司治理中最为典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正式确立了股东压迫情形下的回购救济制度,对于加强对中小股东保护力度、完善股东退出机制,具有重要意义。课题组认为,该条款的应用,需进一步明确回购请求权的触发条件、合理回购价格、回购保护期限、回购中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等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关 键 词:债权人利益保护 股东退出机制 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 保护期限 中小股东保护 触发条件 救济制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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