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政部门履行民法典规定的公职监护机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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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天凡 

机构地区:[1]北京市民政局《民政部门履行《民法典》规定监护职责机制研究》课题组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民政》2024年第21期38-40,共3页China Civil Affairs

摘  要:实践中,有一些未成年人和需要受监护的成年人,由于种种原因,缺乏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其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二条针对此类情形,规定了我国的公职监护制度。随着我国治理能力的提高,国家作为社会救助和民生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必然要强化监护职能,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兜底监护人,保障监护缺失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筑牢民生底线。

关 键 词:民政部门 监护制度 民法典 村民委员会 民生保障 监护缺失 监护人 民事主体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6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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