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落地民政部门承担的老年人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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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晓敏 陈传法 

机构地区:[1]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2]北京化工大学

出  处:《中国民政》2024年第21期41-41,共1页China Civil Affairs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老年人监护事项规定了民政部门职责:一是对自愿监护者的同意权;二是对监护争议的指定权;三是担任监护人(含临时监护人、兜底监护人、意定监护人);四是紧急情况下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五是行使监护监督权,包括在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关 键 词:民政部门 老年人监护 意定监护 被监护人 监护者 同意权 民法典 监护人资格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8[政治法律—法学] D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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