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环境下类似商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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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迪[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张江科技评论》2024年第4期32-34,共3页Zhangjiang Technology Review

摘  要:互联网与区块链技术的融合衍生出了更多的新型商品和服务,传统商品和虚拟商品的界限日益模糊,类似商品司法认定困难加剧。在虚拟环境下,基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商品分类表》”)类似商品判断的传统客观标准失效,凸显了其相对于新版《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以下简称“《尼斯分类》”)的滞后性。在虚拟环境下,对类似商品的判断应当以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法院应当重新审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法解释》”)对类似商品的定义,回归类似商品判断本源,即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我国《商品分类表》应及时与《尼斯分类》同步,将虚拟商品纳入《商品分类表》中,明确其类别。

关 键 词:虚拟商品 混淆 类似商品 主观标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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