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视野下AI作品冒名行为的社会风险、法律定性与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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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宇行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出  处:《出版广角》2024年第20期70-74,共5页View on Publishi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营分析”(19ZDA331)研究成果。

摘  要:生成式AI的出现与发展引发创作模式的根本性变革,表现为非工具型AI创作的兴起与人类作者角色的淡出。AI作品冒名行为指人类将实际由AI创作的作品冒充为个人作品。冒名者通过这种行为不当攫取了创作的社会评价,造成了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扰乱了正常的创作秩序,致使人类作者逐渐边缘化。该行为是一种与法定冒名行为不同的特殊侵权行为,应根据科技发展情势以“标识指引+行为禁止”的方式在著作权法中创制规范,以填补这一法律漏洞。

关 键 词:AI作品 署名权 冒名行为 标识义务 

分 类 号:G239.2[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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