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On the Non-pecuniary Damage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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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啸[1] Cheng Xiao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5期4-10,39,共8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项目“个人信息权益研究(2021THZWYY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个人才有权请求处理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不等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而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也不等于就造成了财产损害或非财产损害。我国民法典以严重精神损害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旨在防止该制度被滥用。对于个人因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而遭受一般的或轻微的精神损害的情形,可以通过责令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予以填补。个人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增加的安全风险或损害风险过于不确定且因果关系极为遥远,因此不能认定为法律上可赔偿的非财产损害。

关 键 词:恢复名誉 非财产损害 法定条件 侵权人 侵权责任 信息权益 赔礼道歉 精神损害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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