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张加速到期是否需要经过决议程序——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实践与法理  

Does the Company's Claim for Payment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Before Expiration Require a Resolution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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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志刚 邹宇[2] 王建文[3] 谢澍 周游 黄辉[6] 李建伟[7] 朱慈蕴[8] 吴建斌[3] 叶林[9] 刘凯湘 刘生亮 章恒筑 傅穹[12] Li Zhigang

机构地区:[1]山西师范大学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南京大学 [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5]中央财经大学 [6]香港中文大学,中国香港 [7]中国政法大学 [8]清华大学 [9]中国人民大学 [10]北京大学 [11]华东政法大学 [12]吉林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5期104-110,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问题与观点李志刚: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据此,公司可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加速到期缴纳出资。实务操作中,在公司内部,如何决定和启动公司要求股东加速到期?

关 键 词:新公司法 不能清偿 加速到期 出资期限 到期债权 第五十四条 债权人 到期债务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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