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  

Judicial Philosophy and Legal Application of Handling Cases of Food and Drug Punitive Compensation Disp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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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宜芳[1] 吴景丽[1] 谢勇[1] Chen Yifang;Wu Jingli;Xie Yong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6期15-23,共9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一、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一)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变化1.关于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立法的发展变化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在消费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九条对消费欺诈行为规定了“退一赔一”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除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请求增加赔偿所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司法理念 食品药品 服务费用 赔偿损失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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