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氧化碳致裂器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Trading Carbon Dioxide Fracturing Tool Does not Constitute Crime of Trading Explosives Ileg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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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昭伟[1] Nie Zhaowei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6期24-2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二氧化碳致裂器虽具有爆破性能,但未被纳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爆炸物。因二氧化碳致裂器尚未被纳入行政管理当中,故相关买卖行为不具有非法性,且行为人也不具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主观故意。买卖二氧化碳致裂器不构成犯罪,相应的,买卖二氧化碳致裂器的配件加热管也不构成犯罪。

关 键 词:主观故意 民用爆炸物品 二氧化碳致裂器 买卖行为 非法买卖 爆炸物 非法性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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