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的司法判断  

Judicial Judgment of Selling Dangerous Chemical Methanol without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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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浩 刘震 罗嫣 Xu Hao;Liu Zhen;Luo Yan

机构地区:[1]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6期27-2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虽然符合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前置要件,但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列非法经营行为中的未经许可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物品,还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首先应回归到非法经营罪对市场秩序法益保护的判断上来。在此基础之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市场资源配置、微观及宏观经济调控等情况对限制买卖物品作出司法上的判断,不应将许可经营性物品一概认定为限制买卖物品,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审查,仍应满足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情节严重的要件,再从罪责刑相适应层面判断非法经营罪适用的必要性。

关 键 词:非法经营罪 情节严重 未经许可 罪责刑相适应 法益保护 市场资源配置 危险化学品 司法判断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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