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会所经营者提供平台与组织卖淫者作互利的行为性质认定  

Determining Nature of Entertainment Club Operator’s Action to Provide Platform and Organize Prostitution to Cooperate for Benefit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周治华[1] Zhou Zhihua

机构地区:[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6期34-3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及容留、介绍卖淫罪进行区分的根本在于正确把握组织卖淫罪的核心及构成要件行为,即管理和控制行为。组织卖淫罪的招募、雇佣、纠集等行为具有组织性,协助组织卖淫罪及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行为具有帮助性、便利性。

关 键 词:组织卖淫罪 裁判要旨 介绍卖淫罪 容留 性质认定 构成要件行为 卖淫者 组织性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