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的认定问题  

Issue of Affirmation of Winning Honour by Type of Assisting with Arresting Accomp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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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吉锋 乔斌 Wei Jifeng;Qiao Bin

机构地区:[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6期38-42,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被告人归案后主动提供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犯作案之后使用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该类信息并非犯罪前和犯罪中掌握,已明显超出如实供述的范畴,公安机关据此利用技侦手段抓获犯罪分子,虽然该被告人并未亲自带领抓捕,但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要从“是否存在协助行为”“是否比坦白做得更多”“是否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进行综合认定。

关 键 词: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 如实供述 同案犯 主客观统一 裁判要旨 手机号码 抓捕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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