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改判后重新裁定减刑规定之适用  

Application of Rule of Reordering to Reduce Penalty after Re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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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逢淑琴 陈令嘉 Pang Shuqin;Chen Lingjia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6期43-45,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再审改判后法院重新裁定减刑案件应当通过执行机关的报请程序来启动。再审改判后法院重新裁定减刑时应符合减刑案件实质化审理的要求,不可唯计分论,亦不可片面依赖执行机关报请的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材料,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判断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再审改判后法院重新裁定减刑时应准确把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原审案件事实、再审情况、罪犯服刑表现等各方面因素,做到罪刑相适应。重新裁定减刑时减刑幅度的上限为历次减去刑期的总和。

关 键 词:罪刑相适应 罪犯改造 案件事实 减刑 再审 实质化 改判 裁定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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