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自媒体文章对法人名誉权侵害的司法认定  

Judicial Affirmation of Infringement of Legal Person's Reputation Right by Publishing We-media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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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晶晶 王亚男 Du Jingjing;Wang Yanan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6期57-59,10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处理因合同履行不畅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当一方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在自媒体发表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文章时,若另一方对涉案文章是否侵犯自身法人名誉权引发担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辨析法人名誉权与其他近似权利的内涵边界,确凿请求权基础的正当性。二是对照法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即判断是否符合行为人有损害名誉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行为针对和指向的对象为特定个人或者特定群体以及行为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这4个要件,进而认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三是法人名誉权侵权行为不成立时,若满足容忍义务的适用条件,被评论方应当在合理的容忍限度内予以承担。

关 键 词:请求权基础 法人名誉权 侵权行为 合同履行 侵权责任 容忍义务 司法认定 合同目的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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