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交易信息商业秘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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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海艳 李麟 

机构地区:[1]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6期90-94,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供应商在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载明供货商名称、产品名称和价格等信息系通常的交易习惯,相关市场主体与供货商发生交易时均可以获得上述信息,不符合“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的条件,不具有秘密性。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的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订单详情、对话记录及备注信息包括了能体现客户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的信息,非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且容易获得,具有秘密性,且因不为公众所知能为其在接下来的交易中带去竞争优势、获取交易机会,具备价值性。

关 键 词:交易习惯 市场主体 裁判要旨 秘密性 商业秘密 联系方式 交易机会 供货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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