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我纠错行为司法审查的内容与强度  

Content and Strength of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Self-correction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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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玉刚 葛明秀 Wang Yugang;Ge Mingxiu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6期95-99,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但未明确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标准。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应全面调查相关事实、收集证据,根据调查的客观情况,判断行政许可是否应予撤销,以及撤销后是否应给予相对人补偿。在经历了较长的时间,且相对人已依据行政许可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形成了稳定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撤销行政许可的,应结合颁发行政许可时的客观情况、历史原因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履行事先告知、说明依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送达行政决定等程序。

关 键 词:行政许可法 收集证据 当事人权益 正当程序原则 司法审查 事先告知 自我纠错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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