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中责令退赔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竞合时的处理  

Disposal of Concurrence of Procedure of Ordering to Return or Compensate and Procedure of Civil Enforcement in Criminal and Civil Cross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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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德国 Sun Deguo

机构地区:[1]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6期104-10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先后对同一事实分别作出认定,民事判决判令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刑事判决认定义务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又承担退赔责任。当民事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主体与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责任主体不一致时,应分别立案执行,但应避免债权人重复受偿。民事责任主体以应终止民事执行而执行刑事退赔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 键 词:民事判决 民事执行 刑事案件 刑事判决 民事责任 义务人 民事案件 受偿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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